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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通过《苏州共识》

2016-05-06 16:47
 

        5月4日上午,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隆重开幕,与会的各国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将围绕“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主题展开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表致辞表示,今天,习近平主席专门向大会发来贺信,希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以这次会议为契机,深化司法交流合作,加强沟通互鉴,携手应对挑战,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纠纷,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共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体现了对本次会议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法院司法合作的高度重视,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加强司法交流合作指明了方向。

 

    周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中东欧国家的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表示欢迎。他指出,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是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务实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首次聚集一堂,共商合作、共谋发展,意义重大,希望通过坦诚交流、深入磋商,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合作,共同发挥司法的重要职能作用,促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共同造福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及世界各国人民。

    周强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东欧是欧洲新兴市场国家集中的地区,双方互补性强,合作发展潜力巨大。中国和中东欧国家“16+1合作”机制,在诸多领域开展了许多务实合作并取得丰硕成果,为中国同中东欧国家的传统友谊注入了新动力,为中国同中东欧国家互利合作搭建了新平台,为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打造了新引擎,极大提升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关系,开启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合作以及中欧关系的新篇章。

    周强表示,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是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务实合作的重要内容,当前,中国正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与中东欧各国贸易和人员往来更加密切,彼此之间的司法合作需求不断增大。随着经济合作水平的提升,跨国民商事争端呈增多趋势,同时,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均不同程度地遭受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暴力极端主义、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等侵害。

     如何有效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更好地解决纠纷、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各领域合作,是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

    周强表示,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共同的追求,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一致的愿景。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司法界搭建起了一个崭新的交流平台,标志着双方在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相信通过各位院长、大法官们的坦诚交流、深入磋商,各国最高法院间一定能够达成广泛共识、扩展合作领域,为加强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力应对各种挑战,促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周强就提升中国—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水平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凝聚合作共识,以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历次会晤精神为指导,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协作,服务、促进共同繁荣发展,不断开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间司法交流与合作的新局面。二是提升合作水平,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推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法院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再上新台阶。三是促进繁荣稳定,恪守公平正义理念,推动完善公平的争端解决机制,巩固和扩大新型伙伴关系的社会和法律基础,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合作与发展创造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实现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新愿景贡献智慧和力量。

     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在致辞中代表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江苏人民向与会嘉宾表示诚挚欢迎。他说,中国—中东欧“16+1合作”诞生以来,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开放包容的精神,进一步增进政治互信,加强经贸合作,丰富人文交流,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合作格局。江苏作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发展的积极参与者,近年来有效对接中东欧市场,加大企业走出去力度,务实合作势头发展良好。江苏将深入贯彻落实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达成的共识,进一步扩大江苏与中东欧国家交流合作的领域,提升交流合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建立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新型伙伴关系作出新的贡献。

       罗志军表示,法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16+1合作”务实推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司法合作需求不断扩大。本次会议就“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司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对于提升“16+1合作”框架下中国与中东欧各国司法交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共同繁荣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江苏将以此次会议的举办为契机,大力推进依法治省,全面提升法治江苏建设水平,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积极创造更加优良的贸易投资法治环境,为实现江苏和中东欧各国持久共同发展而不懈努力。

    克罗地亚最高法院院长布兰科·赫尔瓦廷代表中东欧国家致辞。他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主办此次会议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他说,提升司法能力是各国最高法院共同追求的目标,各国最高法院应当认识到其在各自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地位,最高法院不仅有义务促进各国国内法律的统一适用,还应促进国际法规则适用的协调一致,各国应当致力于实现法律的现代化,并根据具体法律领域,在地区与国际层面发挥积极作用。他相信通过集体讨论或双边接触交流,本次会议将取得丰硕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开幕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陶凯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苏州市市委书记周乃翔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江苏高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的代表等参加会议。

       55日上午,为期两天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江苏省苏州市落下帷幕。经过与会各方认真磋商,会议通过《苏州共识》。以下为《苏州共识》全文:

  201654日至5日,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举行。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捷扎伊尔·扎加尼奥里先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法院院长梅德集达·克莱硕女士,克罗地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布兰科·赫尔瓦廷先生,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普利特·皮卡梅先生,匈牙利最高法院副院长科尼奥·伊什特万先生,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伊瓦尔斯·比奇克维奇斯先生,立陶宛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日姆维达斯·诺尔库斯先生,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莉迪亚·奈戴尔科娃女士,黑山最高法院院长韦斯娜·梅戴尼察女士,波兰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莱赫·帕普热茨基先生,塞尔维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德拉戈米尔·米洛耶维奇先生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亚尔米拉·乌尔班佐娃女士出席了会议并进行了大会发言。

  与会代表在友好、务实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围绕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司法这一主题,就司法改革、司法公开、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高法院在提升司法效率和统一司法标准中的作用等具体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彼此间的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基础。本次会议认同中国-中东欧国家在司法界间建立并巩固持续性的对话确有必要,为此达成以下共识:

  一、会议赞同2012年以来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框架下的系列成果文件,积极评价该合作取得的进展和重要意义。会议注意到,一带一路建设把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司法合作需求不断增加。

  二、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愿共同努力,推动法治,完善国内和国际司法体系。

  三、公平正义是各国司法机构尊崇并遵循的共同理念。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均注重深化司法改革,积极借鉴各国有益经验,完善各自司法制度。

  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均认同,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水平的一种基本方式。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将更为注重根据国际公认的规则和做法,考虑各国实际情况,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创新司法公开措施,以持续增进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对传统司法手段和模式带来深刻影响。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均高度重视和顺应这一时代趋势,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手段,以提升司法能力与水平,高效处理案件纠纷,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因此,会议支持扩大应用电子技术服务,使法院工作更为透明和高效,更好践行司法为民,让公众得到更为便捷高效、惠而不费的司法服务。

  六、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认同调解、仲裁等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民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中国最高法院长期注重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将积极考虑调解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本国的尝试和运用。

  七、提升司法效率和统一司法标准是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均注重发挥各自在提升司法效率和统一司法标准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完善最高法院清晰、准确、可预测的裁判规则,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司法效率的提升。

  八、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将继续致力于不断拓展和深化彼此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将推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合作,促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合作水平的整体提升。与会各国将协力开展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之间的交流,加强彼此在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并在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互换及案例研究领域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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