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须知 | |||||||||||||||||||||
2025-02-05 21:59 | |||||||||||||||||||||
申请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在北马其顿境内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 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中资企业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负责人申请。临时来北马的中国公民申办公证,仅限在北马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二、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公证当事人在北马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五、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请申请人将有关办证需求及材料发送邮件至skopje@csm.mfa.gov.cn,工作人员对有关申请进行预审后,将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证件大厅办理。 二、办理后,申请人可按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前往证件大厅领取办妥的公证书。 三、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 1 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可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文书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请仔细检查文书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二、公证事项如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进行谈话,如实告知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等情形的,有关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四、中国国内出具的驾驶证、结婚证、职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证明等,如有需要应在国内办理公证,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